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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潔生產促進法》在我國新型工業化中的作用一、“新型工業化”思想的提出
根據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目標,到2010年,我國要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在2000年基礎上再翻一番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求今后10年我國經濟仍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那么,如何來推動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呢?是繼續沿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用高消耗、高污染來帶動經濟高增長;還是通過發展新經濟,以高新技術為主導,以創新為核心,來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抉擇。 對此,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建設小康社會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叱鲆粭l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 “新型工業化”,是相對于傳統的工業化來講的;它是在實現過程中特別強調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強調處理好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能夠增強我國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工業化。可見,“新型工業化”思想不僅對“先發展,后治理”等傳統環境保護思想的突破與發展,也是對我國傳統的、粗放的線性經濟發展道路的變革與揚棄。 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在保護環境與生態,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問題上,先后提出了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等提法各不相同的策略。這三者之間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它們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對此,筆者將在下文中逐一進行分析。
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與新型工業化之間的關系
推行清潔生產是促進工業污染防治從單純的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轉變的必由之路。傳統的末端治理與生產過程相脫節,即“先污染,后治理”,立足點是“治”。清潔生產從源頭抓起,實行生產全過程控制,減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產生,立足點是“防”。傳統的末端治理投入多、治理難度大、運行成本高,往往只有環境效益,沒有或少有經濟效益,企業缺乏治理的積極性。清潔生產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將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不僅環境狀況從根本上得到改善,而且能源、原材料和生產成本降低,經濟效益提高,能夠實現經濟與環境“雙贏”。清潔生產與傳統的末端治理的最大不同是找到了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結合點,能夠調動企業防治污染的積極性。 自從20世紀90年代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許多發達國家正在把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看作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和實現方式。循環經濟是按照生態規律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百Y源——產品——污染達標排放”是環境保護沿襲了兒十年的傳統做法。這一堪稱為經典的環保概念直接造成了一種單程流向式的思維模式,沿其思路走下去,表現在經濟行為上就是資源的簡單式、一次性和粗放消耗型經營方式;表現在環保行為上則是采取“先污染,后治理”,到頭來只好追隨污染實行被動的末端治理,這是長期以來形成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被污染拖著走,治污隨意性大的主要原因!百Y源——產品——再生資源”則是將環境與經濟行為科學地構建成一個嚴密和封閉的循環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資源與產品之間,不再是原來那種近似的母子關系,而是一種平等的相互派生、相互依存、相互支撐的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這種完全符合大自然可持續發展規律的關系支配下,實現著生產廢物的最大減量化、最大利用化和最大資源化,從而大大提升了環境保護的高度、深度和廣度。而清潔生產強調的正是從設計開始、到能源與原材料選擇、工藝技術與設備采用及運行管理等各個環節,通過不斷采取綜合性的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提高資源利用率。因此,清潔生產就成為實現循環經濟的基本方式。 而新型工業化則在理論上更進一步。過去的20世紀,我國人口劇增,資源急劇消耗,加之環境標準要求不甚嚴格,使得環境綜合污染指數居高不下,整體環境質量不斷惡化。實踐證明,過去所采用的辦法和措施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新型工業化提出了工業化必須滿足“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等具體條件。而符合這些條件的也只有循環經濟。循環經濟的基本理論前提是,物盡其用,最大限度變廢為寶。其運行目標是,少投入、高利用、低排放或不排放。因而,可從根本上改變資源過度消耗、環境污染嚴重的局面。在新世紀,只有走循環經濟之路,大力發展生態工業,才能避免發達國家以消耗能源和資源、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先發展、后治理”的模式,才可能推行新型工業化,最終實現十六大確立的國民經濟再翻兩番、建立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這也正如江澤民同志在2002年10月16日全球環境基金第二屆成員國大會講話中明確指出的:“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到實現! 由此可見,循環經濟是我國21世紀實現新型工業化的必然選擇。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三者之間并不矛盾,而是一種遞進的、依次為手段、不斷被包容的關系,其最終目標都是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它們反映的是我國對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策略的認識持續改進、逐步深化的過程。其中,清潔生產是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的基礎,也是實現后二者的主要手段;循環經濟既是清潔生產的目的,也是新型工業化的應有之義;而“新型工業化”思想實質上是對我國多年來實施可持續發展、推行清潔生產和推進生態工業和循環經濟的高度總結和概括。 目前,在我國推行新型工業化,必將是一項集法制、經濟、技術和社會等領域的工作于一體的系統工程和過程。而在這項系統工程和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環境法 對新型工業化的推進作用。由于清潔生產構成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的基礎,因此環境法對中國新型工業化的推進作用在現階段主要(但不限于)體現為環境法對我國的清潔生產發揮的引導、促進、保障等作用。對此,下文將進行詳細分析。
三、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的引導作用
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單純是去確認已經存在的事實,而主要是調整現在和將來人與人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國家和個人之間或企業以及它們之間的各種關系,其重點不是針對過去,而是著眼未來。 同時,由于法律規范在確定人們的行為模式的同時規定其法律后果,告訴人們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禁止做,哪些行為必須做。人們通過法律,就可以知道國家的發展目標、價值取向和政策導向。因此,在現代社會中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而推行任何一種全新的工業化模式,都必須依賴環境法規范對其進行確認、加以引導。例如,在循環經濟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潮流和趨勢時,發達國家大都以環境立法的方式加以推進。 如德國1996年就頒布實施了《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該法通過規定“避免產生——循環使用——最終處置”的廢物處理優先順序來推進循環經濟的:日本也在2000年召開了一屆“環保國會”,通過和修改了多項環保法規,如《推進形成循環經濟型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等,這些法規均已在2001年4月份之前相繼付諸實施。 這些環境立法對本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等各種主體在循環經濟中的權(力)利、義務及責任加以明確,借助環境法律規范的指引作用而推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 與西方國家略有區別的是,目前階段我國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的引導作用主要體現為以《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代表的新一代環境法 對清潔生產的確認、引導和推進上。 首先,《清潔生產促進法》指明了生產領域特別是工業生產領域的發展方向,從而進一步確立了清潔生產和全過程控制污染的法律框架,為中國走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道路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近年來,實施清潔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是,我國作為處于工業化初始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各種利益矛盾交叉,各種條件因素制約,推行清潔生產的難度很大。要把清潔生產這種可持續發展的道路,變成全社會共同的選擇、認識、意志和行為規范,必須靠立法。對此,《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正式在立法上將清潔生產確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手段,使清潔生產成了全社會一致認同的必須實施的共識。 其次, 《清潔生產促進法》明確了今后我國發展清潔生產的主要內容以及政府和企業此過程中的不同義務和責任。自20世紀90年代前幾年,我國在試行清潔生產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問題和障礙,其中最為突出的兩點分別是: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推行清潔生產過程中“無法可移、無章可循”,面對清潔生產這個全新的事物,無從著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企業在此過程中究竟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不甚明確。為此,《清潔生產促進法》明確規定了清潔生產的主要途徑、治理重點、禁止范圍、發展方向等內容。這些規定為實施清潔生產的社會各方提供一個法定的標尺。同時,《清潔生產促進法》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推廣”清潔生產的職責,要求它們幫助企業克服技術、資金、信息等方面的障礙,增強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能力。另一方面,該法根據承受能力和可行性的不同,對企業提出了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等三種不同的清潔生產法律義務。《清潔生產促進法》通過其明確、合理、科學的法律規范,引導著政府及企業兩大主體按照法定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全國清潔生產的蓬勃發展,這對我國可持續發展事業和新型工業化道路產生積極的影響。 四、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的促進作用
著名法理學家、北京大學沈宗靈教授曾指出:“從我國法的本質和整體來說,它應該而且事實上也積極地保護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當然,對不同的改革對象和改革的不同發展階段來說,法的促進作用的形式和程度是有差別的。一般地說,在某一重大改革還處于積累經驗的階段時,法的作用不及它在普遍推廣階段中的作用來得顯著。在后一階段,為了使這一改革制度化、規范化,法的作用就會突出起來。” 這一論述在我國新型工業化問題上再次得到了驗證。《清潔生產促進法》等環境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和實現新型工業化已經從積累經驗的階段過渡到了普遍推廣的階段上了。在這個階段,我國新型工業化從實行到實現的全過程,都離不開法律特別是環境法的促進。這種促進作用,主要表現為政府轉變職能,為新型工業化的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機遇。 我國在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及新型工業化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如下的基本認識: 實施清潔生產的主體是企業,企業是否實施清潔生產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不適宜用法律手段去強制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但同時,在現階段的中國,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從認識、接受到自愿實施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并且,鑒于中國現有環境資源法律中缺乏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國家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通過明確政府的職權和責任,建立和實施一系列的推行清潔生產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以推動中國清潔生產的發展;谶@種認識,我國的新一代環境立法無論是立法宗旨,還是制度規定等方面,都體現了對可持續發展和新型工業化的法律推進。 同樣以《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例。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職能和職責,為全面促進和推行清潔生產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求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各種制度和措施,推廣清潔生產,促進和可持續發展。在制度層面上,該法為政府規定了推廣清潔生產的諸多義務;例如:制定清潔生產推廣規劃,并通過合理規劃,促進企業間資源合理配置和流通;通過建立信息系統、組織編制技術指南或者手冊、設立科研、示范和推廣項目等措施幫助企業提高實施清潔生產的能力;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經濟、技術政策,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幫助企業提高清潔生產的意識;通過設立清潔產品認證和建立優先采購制度,引導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限制采用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生產有毒、有害的產品和包裝;等等。政府的上述義務,必將極大地推動全國清潔生產的蓬勃開展,并有助于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的發展。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的發展,環境法不僅規定了政府在新形勢下的職能轉變,它還對清潔生產的具體實施主體——企業施加了一定的法律義務!肚鍧嵣a促進法》與一般的環境法律不一樣,不能過多地強制企業去做什么,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目前草案對企業的清潔生產要求,分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三種類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導性的,不附帶法律責任。它規定有關建設、設計應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措施;應按照清潔生產要求進行企業技術改造;服務性企業的清潔生產;一般企業的清潔生產審計等。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企業自愿采取行動實施清潔生產,改善企業及其產品的環境形象,同時,可以按照規定得到物質獎勵和政策鼓勵。屬于此類的規定包括自愿參與清潔生產推廣規劃和有關污染物的削減計劃:采用嚴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指標;自愿參加清潔產品認證等。強制性的要求規定了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屬于此類的內容包括應當淘汰嚴重落后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將本企業不回收利用的廢料、廢氣、廢液轉讓他人利用等;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定期進行清潔生產審計;產品和包裝的標識要求;禁止過度包裝和將有毒、有害物質用于包裝;對部分產品和包裝提出強制性回收要求等。 如此以來,《清潔生產促進法》就構建建立了一套以“政府宏觀引導扶持、企業自身利益驅動”為特征的清潔生產推進機制。這種機制能充分發揮政府在清潔生產的引導和推進作用,并激勵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從而也就為進一步發展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奠定了良好的體制基礎。
五、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的保障作用
環境法具有法律所共有的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這些特有的屬性,在保障新型工業化順利發展及實現的過程中,將起到無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具體來說,這種保障作用體現為對各種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和對新型工業化的運行環境的保障兩個方面。 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的保障作用,首先體現為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中各種主體(特別是管理相對方的企業)合法權益的保障。如前所述,實施清潔生產的主體是企業。企業自愿是實施清潔生產的首要法律原則。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障首先就體現為對這種選擇權利的尊重與維護。政府只應以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是否達到政府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為唯一的適法標準,而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強迫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同時,在企業不愿實施清潔生產的情況下,環境法應確保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另外,環境法對各種主體權益的保障作用,還在于它為各種主體糾正冤屈提供了一種充分的制度,和提供訴諸司法的機會。一旦企業在實施清潔生產中遭遇到不當行政,它有權利也有機會對政府的不當行政行為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各種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清潔生產、循環經濟乃至新型工業化才有可能順利地發展。 確保新型工業化始終在一種良好的環境中運行,是環境法對新型工業化的另一種保障。古語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新型工業化只有在規范的秩序和良好的外部環境中運行,才可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效果。而有利于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規范秩序和良好的外部環境的形成、確認與維護,除了需要上文提到的、由環境法規范對主體進行的確定性或不確定的指引外,既需要權力機關運用環境法規范公正、快捷地解決各種糾紛,更需要其處罰和制裁違反各種違反環境法律規范、不利于新型丁業化的行為來實現。這是因為,在新型工業化過程中,各種利益錯綜復雜,各種關系盤亙交錯,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需要不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矛盾和沖突。只有公正、迅速地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才能確保秩序的正常運轉。同時,新型工業化的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各種消極因素和丑惡現象,這些消極因素和丑惡現象的極端表現就是各種各樣違反環境法律規范、不利于(甚至于有害于)新型工業化的行為。對這些行為,就有必要借助環境法的國家強制性,對行為主體予以處罰和制裁,借以補償和恢復其他主體受損害的合法權益,并恢復受損害的規范秩序和被破壞的運行環境。只要這樣,才能消除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新型工業化過程中的各種“暗礁”,解除其“后顧之憂”,才能順利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六、結語
以上筆者僅就環境法在新型工業化中的作用提出了一些粗淺的看法。新型工業化是一個新興事物,它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一道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法律(包括環境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的影響。筆者認為,在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及新型工業化全面到來的時代,環境法的作用將發生深刻的變化,這些“傳統的”作用有可能被賦予新的內容,其內涵也可能發生較大的變化。這個方面,還有待于更多的環境法學者進行更加深入地探索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