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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潔生產審核管理辦法(暫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加強對實施清潔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企業或其他法人實體在生產過程和生產管理中,實施污染防治狀況所進行的分析和評估,并對存在問題提出清潔生產改進措施的活動。 第三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企業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外部審核分自愿審核和強制審核。 清潔生產內部審核由企業按規定程序和內容自行組織實施;清潔生產自愿審核由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簽定協議實施;清潔生產強制審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服務機構為清潔生產審核機構。審核機構負責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技術咨詢、生產工藝及過程診斷等服務,協助企業制定《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指導其實施并形成審核報告。 第二章 范 圍 第五條 已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自愿審核可由企業內部自行組織實施,亦可委托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指標要求的企業,應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七條 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致癌等)的企業,應定期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八條 被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必須委托清潔生產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條 自愿清潔生產審核程序 (一)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按清潔生產審核的內容、程序自行組織實施審核,或委托清潔生產審核機構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二)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向環保部門提供《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申請》、《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 (三)環保部門與企業協商,對《實施方案》進行補充完善后與企業簽訂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協議。 (四)《實施方案》完成后,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對《實施方案》的預期目標、實現的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形成審核報告,由企業報送所在省轄市環保局初審。 (五)省環保局接到企業的申請驗收材料及省轄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后,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當地環保局依據《河南省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辦法》對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進行驗收,形成驗收結論意見。 (六)驗收結果由省環保局在省級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程序: (一)省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有關規定列出應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單位)的名單,并說明列入名單的理由,予以公示。 (二)必須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對其企業的生產原料、工藝過程、生產設備、管理程序等進行診斷評估,提出《實施方案》。 (三)被委托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指導委托方實施相關清潔生產方案。 (四)《實施方案》完成后,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對《實施方案》中預期目標實現情況與清潔生產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形成審核報告,由企業報所在省轄市環保局初審。 (五)省環保局接到企業的申請驗收材料及省轄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后,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當地環保局依據《河南省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辦法》對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進行驗收,形成驗收結論意見。 (六)審核結果由省環保局在省級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一條 自愿實施和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都應按照國家頒布的相應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指南進行,也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和調整;尚未頒布相應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南、又需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由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臨時性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指南,經省環保局批準后可據此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二條 被委托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幫助委托企業制定和完善《實施方案》,并指導企業落實《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認真落實《實施方案》各項內容,努力實現預期目標。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負責如實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作出審核報告。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后,都應將審核報告報送省環保局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由省環保局向社會公布,公布的方式和周期由省環保局確定。 第十七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的資質由省環保局確認。審核機構的資質管理按《河南省清潔生產審核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清潔生產標準、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指南應優先執行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標準。 第六章 監 督 第十九條 省環保局在省內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企業清潔生產等環境行為有疑問,都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或提出質疑,環保部門有責任和義務查證后向公眾說明情況,并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企業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按法律規定應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但拒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環保部門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及其人員,不按清潔生產審核有關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或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時故意弄虛作假、謊報結果的,一經調查屬實,省環境保護局將視情取消其相應從業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