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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的通知(一)關于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09月21月 環發[2001]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各清潔生產中心 : 為進一步推動清潔生產工作在我國的深入開展,加強清潔生產審計機構建設,規范清潔生產審計隊伍,完善清潔生產管理體制,我局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機構的試點工作。請各部門按照試點工作方案(詳見附件一)的要求組織實施,并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將參加試點單位的名單和申報材料報送我局。
附件:1. 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方案
附件一: 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方案
一、試點工作目的 自1993年我國開展清潔生產工作以來,各地在該領域進行不斷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目前全國已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開展或正在啟動清潔生產審計工作,涉及的行業包括化學、輕工、建材、冶金、石化、電力、飛機制造業、醫藥、采礦、電子、煙草、機械、紡織印染以及交通業等。為進一步推進清潔生產工作在我國的深入開展,加強清潔生產審計機構建設,規范清潔生產審計隊伍,完善清潔生產管理體制,我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機構的試點工作。 通過試點,充分調動地方環保部門推行清潔生產的積極性,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清潔生產的審計制度,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的實施。
二、參加試點的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 事業單位或具有獨立法人的單位; 2. 各省市已建立的清潔生產中心優先參加試點; 3. 具有清潔生產審計工作經歷; 4. 具有5名以上接受國家環保總局組織的清潔生產培訓的審計人員; 5. 具備完整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試點工作程序 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本著自愿的原則,在全國分地域、分專業、分步驟實施。試點工作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全面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和有關行業部門配合實施和監督管理,國家清潔生產中心協助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承辦試點的具體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試點工作程序如下: 1.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和有關行業部門按照清潔生產審計機構的申報條件,推薦所在區域內的機構自愿參加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并根據申報機構的專業范圍,初步審查后,上報國家環保總局申請試點; 2. 受國家環保總局委托,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對參加試點機構的清潔生產審計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3. 國家環保總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行業部門推薦的機構基礎上,確定參加試點的機構名單; 4. 國家公布清潔生產審計機構的驗收要求,各試點機構按照要求開展工作; 5. 組織對各試點機構進行驗收; 6. 國家環保總局公布驗收合格的試點機構名單,并召開試點工作總結會。
四、申請清潔生產審計試點的機構應提交的材料 1.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行業部門的推薦意見; 2. 試點機構的基本情況介紹,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人員組成、從事清潔生產審計的經歷; 3. 試點機構的專業范圍的相關材料介紹; 4. 試點機構今后推進清潔生產審計的計劃和工作方案。
五、試點機構工作內容 1. 開展相關專業的清潔生產審計工作; 2. 協助國家環保總局擬定有關清潔生產審計工作的配套優惠政策; 3. 根據所申請的專業范圍,按照《行業清潔生產審計指南編寫大綱》的要求,協助國家環保總局編寫該行業清潔生產審計指南; 4. 根據申請的專業范圍,按照《行業清潔生產技術要求編制大綱》的要求,協助國家環保總局編寫該行業清潔生產技術要求。 六、試點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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